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师〔2018〕1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处室(系部)和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暂时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构。
第四条 纪检监察处和教务处负责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八)其他被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置程序
第六条 举报与接收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受理。
教务处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教务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理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教务处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教务处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教务处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八条 成立调查组
教务处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教务处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九条 调查取证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调查中止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一条 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
教务处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教务处可以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必须包含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其他必要内容。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复核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和纪检监察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教务处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教务处和纪检监察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认定违反本办法的,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科研项目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取消1-3年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资格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竞聘资格;
(五)辞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给予该生相应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条款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